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4號
CHDV,114,司拍,34,2025042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黃冠豪

關 係 人 黃重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
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
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
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關係人黃重瑋以原為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而關係人黃重瑋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未依約履行,借款
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計2,632,871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等未清償,且關係人黃重瑋於前開抵押權設定後,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
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
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
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
償,又關係人黃重瑋於前開抵押權設定後,將附表所示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
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文
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均逾
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 0000-0000 120.45 1分之1 所有權人黃冠豪 002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 0000-0000 1.47 1分之1 所有權人黃冠豪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54.23;二層:54.23;三層:54.23;屋頂突出部分:10.8;總面積:173.49 陽台:6.98、雨遮:5.58 1分之1 所有權人黃冠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