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陳文貴 住臺中市北屯區旱溪東路0段00號00樓 之0
廖東亮
徐歷鵬
蔡佩芬
李丙生
邱碧惠
黃斿棣
楊龍士
黃明看
上列聲請人聲報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
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
,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
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學校)之
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
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中州學校財團法人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
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函准
予備查,惟查,該學校於本院尚有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損
害賠償案件、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案
件仍在訴訟進行中,有本院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據此,因
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
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
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