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三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灯喜
上列聲請人三木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三木實業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票號QN3889383支票載受款人究為「貴公司」,抑或代
表人「洪灯喜」個人。如為前者,並請提出受款人欄僅記載貴公
司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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