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鄭權寶
謝慈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4,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號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38,339元 自114年1月3日起 至114年7月3日日止 3.640% 自114年1月3日起 至114年7月3日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40%計算違約金 自114年7月4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3.971% 自114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1%計算違約金 002 16,624元 自114年3月3日起 至114年9月3日止 3.640% 自114年3月3日起 至114年9月3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40%計算違約金 自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971% 自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1%計算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