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72號
CHDV,114,司促,337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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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債權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祥平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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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