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柏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崑狄間返還汽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0,556元,應徵裁判費80,
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