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8號
CHDV,113,重家繼訴,18,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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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
原 告 鐘O佑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鐘O惠
鐘O芬
鐘O滿
鐘O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O惠等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以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表:
一、提出鐘O誠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重新提出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原告之起訴狀,或 以書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須依人數附繕本)。二、補正起訴狀之附表二。
三、提出下列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欄勿 遮蓋):




 1.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自106年6月1日起迄今之 土地異動索引資料。
 2.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號建物。 3.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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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