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陳政德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新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厚業
孟美麗
葉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新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解散登記,該公司之章程未就清算為特別規定,亦未向法
院聲請清算,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有被告公司之章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文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3至204、
231頁),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而被告之董事為李
厚業、孟美麗、葉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23至235頁),原告漏列法定代理人李厚業,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