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87號
CHDV,113,訴,587,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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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
上 訴 人 許林青梅
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張敦德

法定代理人 張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
定,本件依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增加之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6,160元(被上訴人主
張通行面積74.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000元=596,1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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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