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許素貞(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許素麗(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原 告 許允銘(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許靜儀(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木龍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