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0號
CHDV,113,訴,50,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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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許素貞(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許素麗(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原 告 許允銘(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許靜儀(即許陳鳳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木龍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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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