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71號
CHDV,113,訴,1371,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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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71號
原 告 李陳快

特別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李春生
李淑燕
林素滿
李宥融
李宥蓁
李淑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
表編號1、2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李淑燕各負擔4分之1,由被告
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連帶負擔4分之1。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除被告李淑青外,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之配偶即訴外人李萬益於民國90年12月20日死
亡,為使伊安養晚年,李萬益之全體繼承人即伊及其等子女
即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李淑燕、訴外人李春來協議由伊取
得李萬益所有不動產,包含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待伊死亡後,再平均分配予子
女,並於91年6月18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然為避免伊遭詐
騙而處分系爭土地,遂於同日以預約買賣為由,就系爭土地
辦理如附表編號1、2所示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
李春來於108年3月9日死亡,由被告林素滿李宥融、李
宥蓁繼承取得預告登記權利。然伊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
每月尚須支出高額醫療照護費用,有出售系爭土地以支應開
銷之必要。而兩造自始未合意買賣系爭土地,系爭預告登記
自失其依據,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協同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
並聲明:①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李淑青李春生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均陳稱:同意原
告之請求。
 ㈡李淑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割遺產協議書、預告登
記同意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
異動索引、李春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4、31至33、51至56頁、59
至72),且為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林素滿李宥融李宥
蓁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14、129、155頁)。被告李淑燕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上揭主張屬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
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
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間並無買賣系爭土地之合意,業經
認定如前,則系爭預告登記因所保全之請求權不存在而失其
所據。又被告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李春來之全體繼承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該3人即因繼承
而為系爭預告登記權利人。而該預告登記狀態顯有害系爭土
地所有權之完整,是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
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然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27條第8款規定,塗銷預告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
人單獨申請之,並無由原告偕同辦理之必要,是原告聲明由
其偕同被告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容有所誤,由本院更正如主
文第1項所示。惟此部分聲明既未增加命被告為給付之負擔
,故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
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係屬命被告為一定
意思表示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於本件判決確定時,視為
被告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
前發生,顯與前開法條規定不合,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預告登記:91年6月13日北登資字第43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春來、李淑青李淑燕李春生李春來等四人公同共有),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李陳快,限制範圍:全部,91年6月18日登記。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預告登記:91年6月13日北登資字第43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春來、李淑青李淑燕李春生李春來等四人公同共有),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李陳快,限制範圍:全部,91年6月18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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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