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楷楨(即陳老建之承受訴訟人)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陳金田
陳金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5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判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
本事件在該監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再審原告即
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詹牡丹已於114年4月12日死
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事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