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49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臺國聖宮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如執行名義所載之遮雨棚(拆除面積如執行名義所示),惟未提出包含保全支撐剩餘部分方法之拆除計畫書及估價單,經本院於114年3月5日及3月2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相關事項及提出計畫書,該通知業於114年3月12日及同年月26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提出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
依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434號(暨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編號C面積39.6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之遮雨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