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
○○○
○○○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此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查本件起訴時聲明原為: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座落○○縣○○市○○○段○○○段00000
0地號土地及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
二、○○○所有○○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縣○○市○
○○段○○○段0000○號建物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
餘額分配予○○○」。嗣變更聲明為:「一、○○○所有○○市○○○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市○○○段○○○段0000號建物分配
由○○○、○○○、○○○三人共有。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之餘額平均分配予○○○、○○○、○○○三人。」。核原告上
開變更聲明,僅係變更分割方法,並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屬更
正或補充法律上之陳述,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與被告○○○以及○○○(三女,已向法院聲
請放棄繼承○○○財產)之父親○○○已退休多年,於民國(下同
)96年時用罄過去之存款,因退休後無收入,所以自96年起
原告等以及○○○均按照各自的能力供給父親○○○與母親○○○(
父親○○○與母親○○○兩人以下共稱二老)金錢以供應二老生活
、醫療等需求,直到母親以及父親分別於107年及110年分別
辭世,二老基於愛護原告等三人之心意,向原告等表示自○○
○96年後,聲請人等給予二老之金錢,以支付二老之食、衣
、住、行、遊樂、就醫開刀、住宅整修等費用,乃二老向原
告等所支借款項以支應二老生活上的花費,請原告等紀錄,
待二老過世後,如所借款項超過所遺留財產價值,則所留財
產直接歸與原告等,反之所留財產價值高於所借款項,則應
將所留財產變價,優先償還原告等借予二老之生活費之借款
,剩餘部分再由原告等以及其他繼承人平均分得遺產,是期
間舉凡二老之食、衣、住、行、遊樂、就醫開刀、住宅整修
等費用皆由原告等匯款至母親與父親帳戶或由原告等直接現
金支付之費用便由原告等紀錄留存,借款明細整理如附件1
所載【嗣原告於本院114年2月10日收狀之民事準備(三)狀
陳明就附件1項次12及13之部分,原告不再主張扣除,故被
繼承人共計向原告三人借款金額8,746,100元(應係8,746,1
10元之誤載)】,母親過世後,父親更是叮嚀原告等待其百
日離去後,所留財產應先償還原告等這些由父親支借用以照
顧母親與其的借款,如有剩餘遺產再做分配。
二、承上,○○○有時亦會協助幫忙,然被告○○○對於上述二老之需
求完全不聞不問,也不幫忙照顧,98年時被告產後在娘家(
即○○縣○○市○○街000號之1)坐月子,後旋即離家,逾10年不
與家人連絡,母親多次託人轉告請求被告回家團圓,然被告
卻絲毫不念父母舔犢之情,不回家探望二老,期間母親更換
人工關節手術、乳癌開刀化療等以及父親心臟支架手術、安
置心臟節律器、肺結核住院等,被告皆未曾聞問,更是音訊
全無;母親於105年罹癌,被告僅於107年4月底探望一次,
探望隔日母親隨即昏迷兩週後離世,其後109年間手足欲討
論如何安養父親○○○時,被告又是避不見面,召開家族會議
時被告未到場,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點20分以電話連絡大
姊○○○表示:「子女誰要得到○○○的房地產權,就需要負責支
付○○○安養照護至往生,我(即被告)沒有意願繼承,也對其
它的討論沒有意見。」【109年2月29日家族會議記錄,原證
1】,被告自行表示不願繼承○○○遺產,事先表明自已放棄法
定繼承權之方式,要原告等以及○○○不要再連絡被告,至於
照顧○○○一事,被告既不願意出錢,也絲毫不願出力,因當
時原告○○○以擴音的方式與被告交談,因此原告○○○、○○○及○
○○皆清楚聽到被告上開陳述。
三、父親於110年12月20日往生,原告等邀請被告於110年12月25
日商討父親遺產處理事宜,然被告仍拒絕與原告等聯繫,避
而不見,待被告主動與原告等聯絡時,被告總是強烈表達對
於手足與父母的不滿,直言非常的怨恨這個家,不想要與這
個家有任何牽連,不願負擔母親與父親的安養、醫療、生活
上需求等任何費用,父母過世後也不要繼承父母親的任何遺
產,希望能切斷與家中的一切關聯,雖然是否探訪省親是被
告自己的權利,他人無權過問,但被告長期不願回家探望父
、母親,讓家中兩老痛心不已,其無情之行為模式也令原告
等不解,為處理結算父親所留之遺產及債權債務關係,前已
聲請並經鈞院調解,無奈未能取得共識,調解未能成立,故
提起本訴。
四、㈠按「民法第1172條係就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扣還
之規定,至關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處理
,固無特別之明文,然為方便遺產分割之實行,並期共同繼
承人間之公平,應可參考第1172條關於扣還之立法精神,於
遺產分割時,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去該繼承人所享有之
債權數額後,以之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額,再將應繼分額
加上債權數額,即為該享有債權之繼承人的具體應繼分額,
是上訴人朱志南主張該200萬元應先從遺產中扣除,即堪憑
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
決參照。㈡次按「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所稱之『遺產管理
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
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
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
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
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
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
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一千一
百八十三條)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應包括在内,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
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
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㈢今查○○○身後所留
積極財產計有○○縣○○市○○○段○○○段0000000號土地,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2,017,600元、○○縣○○市○○○段○○○段0000○號
建物,即土地門牌號○○縣○○市○○里○○街00000號(舊門牌號
為:○○縣○○市○○莊00之000號)之房屋,價值為213,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817元,總價值為2,238,117元
(計算式:2,017,600元+213,700元+6,817元=2,238,117元
),據附件1所載○○○往生前向原告等之借款共計9,122,318
元(其中包含二老之喪葬費用),按上開判決意旨,為求公
平以及方便計算,計算遺產應先將喪葬費用及繼承人所有之
債權數額扣除,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負6,884,201元(計算
式:2,238,117元-9,122,318元=-6,884,201元),換言之扣
除債務後○○○即無任何遺產。
五、查原告等三人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2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因
此而支出申請登記費用622元(原證15),且辦理系爭土地
及建物繼承登記須先結清其積欠之各類稅款,所積欠之房屋
稅為2,562元(原證16),且因為繼承登記需在繼承開始內6
個月辦理登記,系爭土地即建物未於繼承開始內6個月辦理
登記,因此登記尚須繳納924元之罰鍰(原證17),此外111
年度之土地稅2,483元(原證18)、112年房屋稅2,511元(
原證19),上開費用共計9,102元(計算式:622 + 2,562 +
924 + 2,483 + 2,511 = 9,102),其屬於民法第1150條所
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
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
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
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故上述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計算
遺產之價值時自應扣除上述之費用。
六、本件○○○所遺留之積極財產總價值小於○○○對於原告等之借款
,扣除債務後被繼承人○○○即無遺產,且據○○○與原告等之約
定,借款超過所遺留財產價值時,則所留財產直接歸與原告
等。原告等支付附件1之金額已大於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
,是原告等因此請求將○○○所留全部移轉分配予原告等三人
。
七、變更後聲明:㈠○○○所有○○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市○○○段○○○段0000號建物分配由○○○、○○○、○○○三人共有。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餘額平均分配予○○○、○○○
、○○○三人【原告於訴訟中表示郵局帳戶存款業經自動扣繳
水電費而無餘額,故不列入遺產範圍】。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否認父母有和原告等簽訂借貸契約。原告主張的借款契約都
不是借款契約,是扶養費,而且也不是用原告的錢支付的,
是媽媽養老金及癌症保險支付的。原告主張的借款也不是借
款,原告提供的附件1,都是捏造的,而且浮報、虛構。原
告所主張都是96年以後,但是96年以前都是我跟三姊○○○賺
錢養家。且因原告○○○不孝、辱罵父親退休後沒有賺錢在家
吃飽等死、又不讓父親賣房養老,致使父親曾於109年2月12
日晚上想不開喝農藥自殺,幸得○○○夫婦及兒子發現、並搶
救送醫。然原告○○○卻在LINE群組,叫大家不可對外跟親友
說父親喝農藥的事,還要統一說父親是老人退化,原告○○○
還表示父親喝農藥的事件是家醜不可外揚。原告三人不願意
讓父親賣房養老,卻捏造事實說父母要將房產給予原告三人
抵債。
二、被告從國中畢業(83年)到結婚(96年),也默默的為這個家付
出10幾年,原告○○○在33歲前,未曾對這個家付出過心力,
從高中到碩士的學雜費、所有的開銷,都是由父母親及○○○
與被告所賺的錢來供其花銷。而○○○對父母付出最多,但原
告三人卻欺騙○○○去拋棄繼承。原告○○○與蔡女士95年間結婚
前,父親選擇65歲勞保退休,並將其退休金100多萬,將家
裡整個大裝修支出了40萬,又花了50萬添購家具、電視(日
本進口10幾萬)、冷氣、沙發2組、床、衣櫃,母親又拿50萬
給○○○買鑽戒、拍婚紗,所有結婚花銷,蜜月遊歐洲、台中
宴客一桌00000(00年)、飲料、紅酒、所有的開銷總共100多
萬,都是由父親退休金來支應,父親將退休金都花在原告○○
○身上,原告卻稱父親自96年開始跟原告支借金錢過生活。
且原告○○○自○○○○大學碩士班畢業後,因往來○○-○○交通不方
便,向母親支借了100萬買了一台汽車,又於102年向母親支
借100萬養老金購買○○縣現住地。110年12月父親喪禮圓滿宴
結束後,本人親口問原告○○○,你向母親支借的100萬購屋費
你有無償還,原告○○○說他有償還(五名繼承人都在場),111
年2月13日原告要求本人回家開父親遺產分配會議,又直已
表述該兩筆費用,是母親自願贈與,一下說是支借、一下又
說是贈與,請問哪一句話是真實的。原告○○○於102年間向父
母親借款100萬元購屋,父母有錢借給原告○○○買房,何須向
原告借錢過生活?
三、否認原告主張母親於105年間罹癌時,被告僅於107年4月底
探望一次。原告多次探望、陪伴母親,有相片為佐,反而是
原告○○○沒有回來照顧母親。否認逾10年不與家人連絡。
四、媽媽死了之後遺有40幾萬,這些錢全部都是原告○○○在管理
,她每個月匯2000元給爸爸,就是從媽媽的這些錢出去的。
這些錢就是存到○○○的帳戶,被告於113年2月21日庭呈重點
整理狀6-49之前家族的LINE截圖有一張○○○○姊(○○○)定存
單40萬,6-2裡面LINE截圖爸爸已經過世,○○○還把○○銀行他
帳戶餘額495,344元PO在家族群組,因為這筆錢也是爸爸的
錢,○○○只是幫忙保管。
五、父母自己有存款,父母親的喪葬費用都是由他們自己的錢辦
理。被繼承人○○○於110年12月20日死亡當天郵局帳戶存款仍
有106,817元,但當日該帳戶以提款卡領了6萬、4萬,提款
卡自109年2月間父親喝農藥自殺住院後即由○○○交由○○○保管
,原告○○○自己的陳述意見狀裡頭也提到爸爸的每一分錢都
是由他保管處理。上開郵局帳戶餘款後均自動扣繳水電費,
已無款項,故不列為遺產範圍。
六、有關被繼承人○○○留遺產495,344元現由原告○○○保管,被告
說明如下:爸爸過世後媽媽保險金,均交由爸爸當作養老金
,而交由原告○○○保管,最後是存放在○○○名下○○銀行帳戶內
,依被告所提出編號6-44訊息截圖(見㈡卷649頁)是爸爸火
化之後,○○○自己貼出來爸爸的總金額包含保險是810,858元
,○○○後主張壽險30萬受益人是他,所以不是遺產,所以爸
爸的現金應該還有510,858元,保管人是○○○,原告都承認。
6-44要搭配6-2(見㈡卷565頁)、6-46去看(見㈡卷653頁)
,6-46是媽媽死時40萬保險金就是給爸爸養老用的,在LINE
群組裡頭有講由○○○保管,「○○○的家」群組就是我們五個兄
弟姊妹,管帳的人會在記事本貼出來。6-2是爸爸火化之後
原告○○○張貼於LINE群,現金還有495,344元,跟之前原告○○
○張貼於LINE群組被繼承人遺留現金餘額只差了一、兩萬元
,應該是後續還有支出部分喪葬費用。被告主張爸爸的現金
還保留在○○○那裡還有495,344元(見㈡卷565頁)。
七、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如下:㈠○○市○○○段○○○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㈡○○市○○○段○○○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街2
57號之1)房屋。㈢黃金203公克㈣現金495,344元(由○○○保管
在她的○○銀行帳戶裡面,詳卷二第565頁)。被告否認被繼
承人與原告間有借貸契約,否認被繼承人積欠原告三人遺產
債務8,746,100元。
八、原告主張分割方法: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編號3黃金
均分歸被告所有,被告願補差價與原告三人。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
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遺
產分割之方法,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
適之判決。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
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829條
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
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
,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
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
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應屬有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於110年12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積極財產,兩造及訴外人○○○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訴外人○○○已拋棄繼承,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4分之1,原告並已就不動產部分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系爭遺產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為證,復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9號○○○拋棄繼承案卷核閱無訛,故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均有爭執,本院於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協同兩造就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整理(詳卷㈢第108-109頁),其結果略以:
㈠遺產範圍,不爭執的部分:
1.○○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附表一編號1土
地)
2.○○市○○○段○○○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街257號之1
)房屋(即附表一編號2房屋)。
㈡遺產範圍,爭執的部分:
1.黃金203公克是否列入遺產範圍?(詳卷㈡第421、422頁)(原告否認為遺產,被告主張列為遺產)
2.現金495,344元(由○○○保管在其名下○○銀行帳戶,詳卷㈡第565頁)是否列入遺產範圍?(原告否認為遺產,被告主張列為遺產)
㈢被繼承人有無遺產債務8,746,100元?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向三人借款8,746,100元,詳如準備三狀所載。被告主張:沒有借款的事實,沒有借據、沒有支付證明,怎麼會有借貸債務。
㈣兩造就分割方法有爭執。兩造各自希望取得附表一編號1、2、3遺產,再補差價給對造。
四、就上開爭執事項,有關附表一編號3黃金是否列入遺產,本
院判斷如下:
原告雖主張系爭黃金並非遺產不應列入遺產範圍,惟查兩造
均不爭執被繼承人死亡前系爭黃金均由被繼承人占有、保管
,且於被繼承人於110年12月20日死亡,未久原告○○○即於11
0年12月31日兄弟姊妹5人LINE「○○○的家」群組PO出黃金飾
品照片,並表示「徵求大家意見 把金子轉成現金匯入大戶
帳戶」,原告○○○亦於111年1月4日於上開群組PO文表示「有
關黃金,是否請銀樓鑑價後,等同換算現金均分。要分配黃
金的就折扣金額。這是我的建議」、「鑑價,但先不換現金
」,此有被告提出LINE訊息截圖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㈡19頁L
INE對話截圖)。且本件訴訟進行中,兩造本有意以補差價
之方式達成和解,原告○○○亦曾攜帶系爭黃金到庭秤重量(
見本院卷㈡421、422頁)。綜上以觀,附表一編號3之黃金確
係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無訛,而應列入本件遺產範圍。
五、就上開爭執事項,有關附表一編號4現金495,344元(由○○○
保管在她的○○銀行帳戶,詳卷㈡第565頁)是否列入本件遺產
範圍,本院判斷如下:
㈠被告主張:媽媽過世後媽媽保險金,均交由爸爸當作養老金,而交由原告○○○保管,最後是保管在○○○名下○○銀行帳戶內,依被告所提出編號6-44訊息截圖(見㈡卷649頁)是爸爸火化之後,○○○自己貼出來爸爸的總金額包含保險是810,858元,扣除○○○後來主張壽險30萬受益人是他,所以不是遺產,所以爸爸的現金應該還有510,858元。又爸爸現金保管人是○○○,此部分6-44要搭配6-2(見㈡卷565頁)、6-46去看(見㈡卷653頁),6-46是媽媽死時40萬保險金就是給爸爸養老用的,在LINE「○○○的家」群組裡頭有講由○○○保管,管帳的人會在記事本貼出來。6-2(見㈡卷565頁)是爸爸火化之後原告○○○張貼於LINE群,現金還有495,344元,跟之前原告○○○張貼於LINE群組被繼承人遺留現金餘額只差了一、兩萬元,應該是後續還有支出部分喪葬費用。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包含保留在○○○○○銀行帳戶495,344元(見㈡卷565頁)。原告辯稱:原告○○○的40萬元存款,是母親早於109年時就給○○○,並以定存的方式存在郵局裡(原證30),後來存到○○○玉山銀行帳戶(原證30),後來父親生病,○○○告知家人她有一筆40萬元,若有急用,可以使用這筆錢,卻被被告無恥的認為是父親遺產,此部分亦非遺產。
㈡經查,原告並不爭執原告○○○所繕打父親遺留現金計算分配表並張貼於LINE「○○○的家」群組,而依該現金計算分配表所示,被繼承人遺有現金810,858元,其中包括「媽媽給爸爸的錢402,344、爸爸壽險300,000、現金94,264、○○退費14,250、總金額810,858」(見本院卷㈡649頁),而其中所列表確實有「媽媽給爸爸的錢402,344」之記載。而被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現金,亦主動扣除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壽險受益人係○○○保險金30萬元並非遺產,故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留現金約有510,858元之數,尚非無據。另原告並不爭執原告○○○於110年12月26日張貼於「○○○的家」群組有關○○○名下○○銀行帳戶餘額495,344元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相片截圖(見本院卷㈡565頁)。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兩造之母親過世後確實遺有約40萬元之現金,並作為本件被繼承人養老之用,原告○○○雖辯稱該40萬元係母親贈與原告○○○,惟查若該40萬元係兩造之母親贈與原告○○○,○○○何須再張貼於「○○○的家」群組張貼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相片截圖?先前亦於LINE群組交代該金額之存款方式及結餘?參諸被告所提出原告○○○所製作之現金計算分配表所示,被告主張被繼承人現金於辦完本件被繼承人葬禮後仍有結餘款項存放在原告○○○名下之○○銀行帳戶餘額495,344元,非屬無據。況且原告未能合理說明原告○○○所繕打「父親遺留現金計算分配」該現金款項目前流落何處?且原告○○○雖聲稱40萬元係母親所贈與,然其卻於上開家庭群組張貼帳戶餘額,且多次交代金錢流向,此亦與常理有違。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所主張○○○名下○○銀行帳戶餘額495,344元,係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堪認定。
六、被繼承人是否有向原告三人借款8,746,100元?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
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
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
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
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
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
,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或僅證明借貸意思合致,
而未能證明金錢交付者,均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92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就兩造間有成立如附件1所示消費
借貸關係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三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如附件1所示消費借貸關係(原告嗣後扣除項次12、13部分,而主張被繼承人○○○對原告三人存有遺產債務8,746,100元。被告則否認有上開借貸契約(遺產債務),辯稱:附件1支出之費用並非借貸契約所支出,他們說的借款契約都不是借款契約,是扶養費,而且是媽媽養老金及癌症保險支付的,原告提供附件1的證據經被告調查都是捏造的,而且浮報、虛構;況96年以前均是被告與三姐○○○賺錢養家;被告調閱父母郵局存簿,父母到去世之前都有錢,而且父母還有錢借給原告○○○買房,為什麼要跟原告借錢,而且媽媽去世前還提領一筆二十幾萬給○○○說要辦自己的喪葬費,在LINE對話紀錄裡面都有講(詳卷㈠427頁),又媽媽保險理賠金40萬我們都交給○○○代為保管,○○○辦理40萬的定存是作為爸爸的生活費、醫療費(詳卷㈠571頁),○○○說匯給2000元給爸爸的生活費,其實是媽媽的錢定存的利息;爸爸過世前那些定存都還有錢,不可能還需要跟他們借錢等語。
㈢本件原告雖主張附件1(扣除項次12、13部分)所示各項支出
係原告借款給被繼承人,然查,附件1係原告等自行列表各
項大小支出,且項目繁多,前後共計十餘年,甚至包含支出
親友紅白包、水費、更換電燈、水電維修、歷年地價稅、父
母國內外旅遊費用、父母購買衣物、父母購買鞋子、父母購
買眼鏡、父母醫療費用、家中支付第四台費用、被繼承人使
用汽車ETC過路費等相關支出,殊難想像上開歷年之支出均
係年邁父親向成年子女之借款,況上開費用有部分係花費在
兩造母親身上,原告之主張,顯不合常情。且系爭附件1每
筆支出之債權人均係原告三人?或個別原告支出之個人為債
權人?原告就上開借貸關係成立之時間、地點、金額均屬語
焉不詳,其起訴狀甚且將○○○支付之費用亦列為原告三人之
借貸債權(即原告後來扣除之項次13部分)。況原告雖主張
被繼承人對原告三人有借貸債務,然原告訴訟代理人僅表示
:「只要是原告三個人匯款給父母的,全部都是借款。」、
「沒有寫借據」(見本院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卷㈡484
頁);「他們都會開家庭會議決定用借貸的方式。」、「借
貸契約的債務人是被繼承人○○○。」(見本院112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筆錄卷㈠288頁)。而被告主張父母生前仍有存款,不
可能向原告借貸,則有被告提出之訊息截圖附卷可查(詳卷
㈠427、571頁)。從而,本院認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
與被繼承人○○○間確實有如附件1所示之借貸關係,原告主張
將被繼承人○○○對原告三人之借貸債務8,746,100元,列入本
件遺產債務,實屬無據,其主張不可採,本件被繼承人○○○
與原告間並未成立借貸契約,當無系爭遺產借貸債務可言,
應可認定。
七、另原告三人主張支出遺產管理費用即辦理附表一編號1、編
號2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而支出申請登記費用622元(詳
卷㈡433頁),且辦理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須先結清其積欠之
房屋稅為2,562元(見卷㈡435頁)、遲延辦理繼承登記之罰
鍰924元(見卷㈡437頁),及111年度之土地稅2,483元(見
卷㈡439頁)、112年房屋稅2,511元(見卷㈡441頁),上開費
用共計9,102元(計算式:622 + 2,562 + 924 + 2,483 + 2
,511 = 9,102),原告主張此部分屬於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
「遺產管理之費用」。被告就原告支出上開費用並未爭執,
且有相關繳費單據影本可資為佐,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
真正。又上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
性質,有利於全體繼承人,故原告主張上述費用由遺產中支
付之,計算遺產之價值時自應扣除上述之費用,應屬有據。
八、兩造爭執遺產分割方法:兩造均有意取得系爭不動產及黃金,再以補差價之方式補償對方。經查,兩造於訴訟過程中,本有意以補差價之方式協議分割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取得不動產、黃金,故本院就不動產部分囑託天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年6月8日完成鑑價,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附卷可查。惟查,近年來黃金及不動產大有飆漲之勢,兩造均有意取得實物分配,再補差價給他造。本院為求公平、妥適,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遺產,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黃金遺產,則變價後,其價款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又附表一編號4所示,由原告○○○保管之款項,現存放於其名下○○銀行帳戶之遺產,則由○○○提領後(含孳息),先由原告三人分配取得9,102元(原告三人已支出之遺產管理費),餘額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九、又遺產分割之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繼承人訴請分 割遺產,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 ,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之方法 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遺產之訴之判決,是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 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併予敘明。十、另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 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 訴之原告亦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兩造分擔比例則按實際取得 遺產多寡之利害關係差異定之,附此敘明。 十一、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十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編 號 種 類 財產所在 分割方法 1 土地 ○○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建物 ○○市○○○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為○○縣○○市○○街000號之1)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黃金 黃金203公克(包含項鍊3條、戒指6個、手片2個,扣除一個金戒指上裝飾品以5公克論,見本院卷㈡421頁、本院卷㈠563頁) 黃金變價後,其價款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 現金 現金495,344元(由○○○保管存放於其名下○○銀行帳戶,含其孳息)(見本院卷㈡649、565頁) 先由原告三人分配取得9,102元,餘額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4 ○○○ 1/4 ○○○ 1/4 ○○○ 1/4 附件1
項次 支付款項 金額 小計 備註 1 ○○○支借父母生活費 15年*12月*10,000萬=1,800,000元 1,800,000元 存簿匯款證明,原證6。 2 ○○○支借父母生活費 15年每次約3,000元,共計450,000元 450,000元 存簿匯款證明,原證7。 3 ○○○支付母親喪葬費 45萬元 450,000元 支付證明,原證8。 4 ○○○支付父親喪葬費 42萬元 420,000元 支付證明,原證9。 5 ○○○、○○○、○○○支借父親安養院費用 平均4萬5千*22月=990,000元 990,000元 支付證明,原證10。(包含營養品,醫院接送及其他費用。) 6 ○○○支借父親白內障換水晶體 15萬元 150,000元 原證11。 7 ○○○支借父親心臟調節器 9萬元 90,000元 原證11。 8 ○○○支借父親心臟調節器換電池 2萬元 20,000元 原證11。 9 ○○○支借母親換人工關節及單人病房 10萬置換人工關節單人病房、 1天3,200*5天=16,000元 116,000元 原證12。 10 ○○○支借父親輪椅費 6,000元 6,000元 11 ○○○、○○○、○○○支借父親電動車 10,000元 10,000元 12 ○○○薪資支付父母健保 326,208元 326,208元 薪資扣款,原證13。 原告後具狀表示不再主張部分。 13 ○○○支借父母生活旅遊費 50,000元 50,000元 原告後具狀表示不再主張部分。 14 ○○○支借父母親平時診所、中醫、復健費用 260,000元 260,000元 ○○○中醫,○○診所,復健診所,原證11、12。 15 ○○○、○○○支借母親置換左膝關節營養品 補充關節營養品1月5000元*4年=240,000元 240,000元 原證12。 16 ○○○支借母親乳癌營養補充活美水 1個月4,700元*24個月=112,800元 112,800元 17 ○○○、○○○、○○○支借母親看護費 員林基督教住院看護5天,1天2,200元 2,200元*5=11,000元 11,000元 18 ○○○、○○○、○○○支借母親彰基開盲腸 彰基開盲腸3萬,107年5月1號到5月13號住院看護12天,1天2,200元 2,200元*12 =54,000元 54,000元 原證12。 19 ○○○、○○○、○○○支借父親看護費 爸爸秀傳隔離病房看護108.3/18~3/29(12天)1天2,800元 2,800元*12=33,600元 33,600元 20 ○○○、○○○、○○○支借父親住院費用 爸爸秀傳隔離病房 出院醫療費用2,379元 2,379元 21 ○○○、○○○、○○○支借父親住院費用 爸爸秀傳110/10/05-110/10/14醫療費用23,545 23,545元 22 ○○○、○○○、○○○支借父親看護費 爸爸秀傳110/10/05-110/10/14看護費4,800元+7,200元=12,000元 12,000元 23 ○○○支借父親住院費用 110/12/16-110/12/17 8,484元 24 ○○○、○○○、○○○支借父親緊急費用 ○○○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30,000元 25 ○○○支借父親住院費用 3/18-3/28 40,979元 26 ○○○支借父親住院費看護費 3/18-3/28 33,000元 27 ○○○支借父親住院費用及看護費 3月15日 39,310元 28 ○○○支借父親住院費 12月20日 12,973元 29 ○○○支借父親假牙 30,000元*二副=60,000元 60,000元 30 ○○○支借親戚友人紅白包 120,000元 120,000元 有紀錄簿 31 ○○○支借祖先公墓管理費 5,000元*10年=50,000元 50,000元 每年交給叔叔。 32 ○○○支借祖先牌位遷移 150,000元 150,000元 公所牌位費用,祭祀。神明遷移師傅費用。 33 ○○○支借地價稅 地價稅 每年496元*15年=7,440元 7,440元 15年 34 ○○○支借房屋油漆 2次每次20,000元 40,000元 35 ○○○支借水電維修 55,000元 55,000元 36 ○○○支借日光燈換新 20,000元 20,000元 37 ○○○支借沙發更新 45,000元 45,000元 38 ○○○支借安裝木地板 40,000元 40,000元 39 ○○○支借電費 夏日電費平均每期2,000元冬季電費平均每期750元。夏季2,000*2期*15年=60,000元;冬季750元*4期*15年=45,000元 105,000元 40 ○○○支借水費 每期平均600元*6期*15年=54,000元 54,000元 41 ○○○支借母親添購植栽 30,000元 30,000元 42 ○○○支借母親機車 50,000元 50,000元 43 ○○○支借父親機車 55,000元 55,000元 44 ○○○變賣TOYOTA汽車後支借父親生活費 50,000元 50,000元 45 ○○○支借父親手機費 30,000元 30,000元 46 ○○○支借電話費 每年平均2400元*15年=36000 36,000元 47 ○○○支借父親手機電話費 每年平均2400元*15年=36000 360,000 48 ○○○支借第四台收視費 600元*12月*15年=108,000 108,000 49 ○○○支借父親長期魚油建康保健品 1瓶2,000元,約60,000元 60,000元 50 ○○○每年過年幫父母代墊年菜、過年期間旅遊、設宴等費用 每年20,000元*15年=300,000元 300,000元 51 ○○○每年過年幫父母代墊年菜、過年期間旅遊、設宴等費用 每年16,000元*15年=240,000元 240,000元 52 ○○○每年過年幫父母代墊年菜、過年期間旅遊、設宴等費用 平均每人5000元,10,000元*15年=15萬 150,000元 53 ○○○、○○○、○○○支借○○寺法會,牌位和牌,○○師傅禮金 200,000元 200,000元 54 ○○○支借每年父親添購衣物、鞋子等物品費用 每年10,000元*15年=150,000元 150,000元 55 ○○○支借每年母親添購衣物、鞋子等物品費用 每年10,000元*15年=150,000元 150,000元 56 ○○○、○○○、○○○支借母親出國旅遊 40,000元 40,000元 57 ○○○、○○○、○○○支借父親大陸旅行 30,000元 30,000元 58 ○○○、○○○、○○○支借母親報名國內旅遊 每次1,000元*5次 5,000元 59 ○○○支借父母日本旅行 100,000元 100,000元 60 ○○○支借父親復古農具 100,000元 100,000元 61 ○○○支借卡拉OK修理及灌新歌曲 15,000元 15,000元 62 ○○○支借新電冰箱 30,000元 30,000元 63 ○○○支借廚房餐椅子家具 55,000元 55,000元 64 ○○○支借洗衣機 20,000元 20,000元 65 ○○○支借瓦斯爐(含炒菜鍋) 20,000元 20,000元 66 ○○○支借母親甲狀腺住院員林 2次住院三天101年9月第2次 30,000元 67 ○○○支借車棚換新 70,000元 70,000元 68 ○○○支借母親配眼鏡 眼鏡3,300元*2副=6,600元 6,600元 69 ○○○支借母親秀傳眼科割眼睛息肉 20,000元 20,000元 70 ○○○支借母親添購衣物、手錶等 約140,000元(含訂製內衣,手錶) 140,000元 71 ○○○支借微波爐 10,000元 10,000元 72 ○○○、○○○、○○○支借母親維骨力保健食品 2年每罐2,000元*12罐 24,000元 73 ○○○、○○○、○○○支借母親鈣片魚油 每罐2,000元*6 12,000元 74 ○○○支借母親乳癌開刀完有喝補血 1盒12瓶,3盒 15,000元 75 ○○○支借母親房間電視 15,000元 15,000元 76 ○○○支借購買廚房燈具 10,000元 10,000元 77 ○○○支借購買衣物櫥櫃 15,000元 15,000元 78 ○○○支借家中冷氣維修費用 30,000元 30,000元 79 ○○○支借自來水管改裝及抽水馬達 20,000元 20,000元 80 ○○○支借購買中吊扇 16,000元 16,000元 81 ○○○支借無線電話機 4台無線電話機 5,000元 82 ○○○支借廁所燈具更換 2間廁所共40,000元 40,000元 83 ○○○支借母親○○○眼科診所看診青光眼 10,000元 10,000元 84 ○○○支借父親使用汽車ETC過路費 使用○○○配偶信用卡扣款,共計3萬5千元 35,000元 總計:9,1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