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12號
CHDV,109,訴,1412,20250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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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江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
年3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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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