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35號
CHDM,114,附民,235,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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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何紋
被 告 李奕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114年度訴字第227號)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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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