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6號
CHDM,114,附民,196,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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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楊慧玲
被 告 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香港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訴字第2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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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