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石佳欣
被 告 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4
年度金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