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鉦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7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鉦銡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陌生
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遂行
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
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
取財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6日23時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KTV裡,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交給自
稱「黃聖翔」之成年男子使用。嗣後,「黃聖翔」與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113年5月6日12時許起,該集團暱稱「jilumeiha」、「
陳政佑」聯繫林慧婷並佯稱:你先購買商品,我有獎品免
費送你,你只要依指示操作網銀,就能領獎等語,致林慧
婷陷於錯誤,於同年月9日14時03分、14時06分許,以網
路轉帳方式,將新台幣(下同)95810元、34601元轉帳至
前揭郵局帳戶。隨即由該集團某車手持提款卡操作ATM提
領前揭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於113年5月9日16時許起,該集團成員「程全崧」、「陳
專員」聯繫楊東燊並佯稱:要向你購買SWITCH,你要使用
7-11賣貨便,並完成轉帳,交易才能完成等語,致楊東燊
陷於錯誤,於同年月9日17時4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
將19988元轉帳至前揭郵局帳戶。隨即由該集團某車手持
提款卡操作ATM提領前揭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
罪嫌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
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而定管轄權之
有無,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係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
時為準;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於114年2月25日屬繫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乙節,有加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
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4日彰檢名敏113偵17076
字第1149010101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15頁)。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
:我交提款卡時,我是住在臺中市○區○○街,一直都沒有
住在彰化,前彰化○○的戶籍址是我生父幫我設籍的,生父
也沒有住在那邊,我從小在嘉義長大,後來跟 乾爸乾媽
搬到臺中市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卷內資料,並
無足資認定被告在本院轄區內有何住居所,或所在地在本
院轄區內之情。
(二)另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中,告訴人林慧婷籍設○○市,現居高雄市○○區,因受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於高雄市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告訴人楊東燊戶籍及現居地均在臺中市,因受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於臺中市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等情,有上開告訴人之警詢筆錄、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轉帳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 份(見偵卷第41至51、60至61、63至73、75至79、89、95至107頁)在卷可稽。另告訴人所匯款之被告郵局帳戶,依被告所述其係於新北市○○○○街郵局(新北市○○區○○街000號)開立(見本院卷第53頁),亦有該帳戶開戶資料及郵局局號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55頁),是本件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四、綜上,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
非在彰化地區,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亦非在彰化地區,非本
院所得管轄,故本院應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
轄錯誤之判決,爰審酌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本案部分
犯罪行為地亦在臺中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