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13號
CHDM,114,金簡,21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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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7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雅萍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統一超商交貨便包裹翻拍照
片、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畫面截圖、被告陳雅萍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
二、被告於偵查中辯稱當時係為申辦貸款、美化帳面金流才受詐
提供帳戶資料云云,嗣於本院審理中始坦認犯行,故本件無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法官審酌被告未經查證網路訊息,率爾提供4個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供不明人士使用,數量甚多,顯然違反常理,情
節匪淺,且其中3個帳戶均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本件被害
人實施詐欺,故被告之錯誤觀念及行為實應譴責;另考量於
偵查中否認犯行及審理中願意認罪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現與其中1子、男朋友及其家
屬同住在戶籍地,在工廠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之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偵查起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96號  被   告 陳雅萍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街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萍基於將3個以上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0月6日16時26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旺福門市,將自己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彰化銀行 、台中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店到店方 式寄送予「張梓玹」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並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提款卡密碼予「張梓玹」。嗣「張梓玹」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取得陳雅萍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提款卡4張後,於如 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該等方式,向黃威銘曾昕睿、林珍如蘇惠媛董家齊鍾佳燕等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嗣其等發覺遭騙,始報警 循線追查上情。
二、案經黃威銘曾昕睿、林珍如蘇惠媛董家齊鍾佳燕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雅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將其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以統一商超店到店方式,寄送予「張梓玹」,並將密碼以LINE傳送予「張梓玹」使用之事實。惟辯稱,伊當時要辦貸款,「張梓玹」說他是OK忠訓的承辦人,說要幫伊做流水帳,並說提供越多張提款卡作帳後,核貸的機率會越高等語。惟提供金融帳戶及密碼予不相識之人,尚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何其他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2 告訴人黃威銘曾昕睿、林珍如蘇惠媛董家齊鍾佳燕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黃威銘曾昕睿、林珍如蘇惠媛董家齊鍾佳燕等遭騙,並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①告訴人黃威銘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告訴人黃威銘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4 ①告訴人曾昕睿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 告訴人曾昕睿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5 ①告訴人林珍如所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 告訴人林珍如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6 ①告訴人蘇惠媛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 告訴人蘇惠媛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7 ①告訴人董家齊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告訴人董家齊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台中銀行帳戶之事實。 8 ①告訴人鍾佳燕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告訴人鍾佳燕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台中銀行帳戶之事實。 9 被告台中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表等資料。 告訴人黃威銘曾昕睿、林珍如蘇惠媛董家齊鍾佳燕等遭騙,並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被告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張梓玹」之LINE對話紀錄。 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張梓玹」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故提供 3個以上帳戶罪嫌。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詐欺罪嫌 ,惟被告係為申請貸款,作為財力證明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帳戶予自稱「張梓玹」之人,「張梓玹」亦提供身分證影本 取信被告各節,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是被告所 稱係為申辦貸款等語,尚非不可採信,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詐 欺或幫助詐欺他人之犯意實屬有疑,自難遂以詐欺罪相繩, 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遭騙手法及匯款情形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威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3時34分許,假冒中油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威銘,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儲值卡多了1萬元、須以匯款之方式核對身份等語,致告訴人黃威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9日15時18分許 9萬9,989元 附表一所示編號3第一銀行帳戶 2 曾昕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19時7分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曾昕睿聯繫,佯稱賣場未進行認證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至網路銀行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曾昕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9日16時26分許 3萬4,031元 附表一所示編號1彰化銀行帳戶 3 林珍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23時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林珍如聯繫,佯稱欲購買夜燈,欲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要辦理線上簽署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林珍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9日14時22分許 4萬9,980元 113年10月9日14時26分許 5,030元 4 蘇惠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4時58分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蘇惠媛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因帳號未認證,無法匯款至其帳戶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才能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蘇惠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9日17時許 9,999元 113年10月9日17時3分許 9,998元 113年10月9日17時5分許 9,997元 113年10月9日17時13分許 9,999元 113年10月9日17時14分許 9,998元 113年10月9日17時15分許 9,997元 5 董家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5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欲購買海鮮之貼文,嗣告訴人董家齊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佯稱須在網站上填寫金額及寄送地址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宅配通未簽署託運條約等語,致告訴人董家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9日17時7分許 4萬9,989元 附表一所示編號2台中銀行帳戶 6 鍾佳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5時20分許,假冒中油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鍾佳燕,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銀行帳號需要重新認證、須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進行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鍾佳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3年10月9日17時3分許 9萬9,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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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