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55號
CHDM,114,金簡,15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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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546號),本院嗣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然嗣認有不
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本院原案號:114年度
金訴字第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認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
情形,爰再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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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