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1號
CHDM,114,聲,281,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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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
記載應更正為「是」;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
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28日」;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之
記載應更正為「109年8月24日至同年10月23日」、最後事實
審判決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28日」),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
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5所
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
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
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49頁),定其有期
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聲請意旨已載明係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提出本件聲請,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3、4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即非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95、12743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95、1274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99號 110年度易字第9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02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99號 110年度易字第9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17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8號 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執畢) 編號3、4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彰化地檢112年執緝字第449號) 編號 4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4日至同年10月23日 109年9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 以下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1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02號 112年度簡字第7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 112年度簡字第7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60號(彰化地檢112年執緝字第450號) 編號3、4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彰化地檢112年執緝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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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