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秋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36、6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秋蓉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秋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寶雅彰化
和美店內,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商
品,得手後藏放於其所攜帶之斜背包內,未經結帳即步出該
店。
⑵於113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由不知情之鐘世元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李秋蓉,前往彰化縣○○市○○路
0段000號之家樂福彰化店內,李秋蓉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除附表二編號3所示商
品經於現場飲用完畢,附表二編號6所示商品由不知情之鐘
世元穿著攜離外,其餘商品則放入其所攜帶之側背包內,未
經結帳即步出該店。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秋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114偵13
6卷第7-11頁;114偵617卷第9-13頁),並有附表一、二「證
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洵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妄想以竊盜手段
不勞而獲,法紀觀念顯有偏差,所為顯非可取;惟念及其前
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素行尚可,
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寶雅彰化和美店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亦已賠償家樂福彰化店5萬元,有和解書3份附卷可佐
(114偵136卷第65頁;114偵617卷第29、31頁),犯後態度尚
佳,暨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家
管、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然被告另因他 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述案 件與本案所犯各罪可能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 ,應俟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 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被告就事實欄㈠犯行,所竊得之附表一所示商品(價值共4,09 4元),已賠償寶雅彰化和美店1萬元;就事實欄㈡犯行,所竊 得之附表二所示商品,其中編號2、4至11所示商品已發還家 樂福彰化店,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114偵617卷第41頁), 並另賠償家樂福彰化店5萬元,有上開和解書可憑,是被告 竊得之犯罪所得應認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舒芙蕾-涼感蠶絲貼合褲-淺灰M 1件 149元 ⒈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指述(114偵136卷第13-16頁) ⒉現場蒐證及監視器拍攝畫面擷圖照片共44張(114偵136卷第17-59頁) ⒊商品標價影本1紙(114偵136卷第63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114偵136卷第67頁) 2 舒芙蕾-創新蕾絲中腰褲-藏青M 1件 189元 3 VOLA-無痕呵護褲-黑M 1件 199元 4 舒芙蕾-蕾絲貼合褲-淺灰M 1件 179元 5 瑪榭-包臀型中腰無痕抗菌內褲-奶茶M 1件 169元 6 MKUP輕裸透白珍珠蜜粉 1個 780元 7 MKUP高遮無痕水粉餅7g-01白皙色 1個 680元 8 MKUP高遮無痕水粉餅7g-02自然色 1個 680元 9 MKUP天生尤霧控油蜜粉餅10g-02柔亮膚 1個 389元 10 MKUP遮起來水潤防曬素顏霜SPF23-30G 1個 680元 附表二: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流行飾品 3件 237元 ⒈告訴代理人林世國於警詢時之指述(114偵617卷第15-17、19-20頁) ⒉證人鐘世元於警詢時之證述(114偵617卷第23-27頁) ⒊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114偵617卷第33-37頁) ⒋監視器拍攝畫面擷圖共42張(114偵617卷第43-63頁) 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114偵617卷第65頁) 2 萊雅玻尿酸保濕精華 1件(已發還) 649元 3 純喫茶綠茶 1件 18元 4 KIG00000-00背包 1件(已發還) 700元 5 冰彈波紋運動上衣 3件(已發還) 747元 6 涼感防曬外套 2件(已發還) 998元 7 防曬觸控手套 1件(已發還) 79元 8 CB運動二半指手套 3件(已發還) 597元 9 自動開收傘 1件(已發還) 690元 10 防曬乳 3瓶(已發還) 不明 11 潤肌精 3瓶(已發還) 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