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東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丙○○○住新竹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複 代 理 湛碧香
被 告 寅○○○住台北市○○區○○里○○路三六四號四樓
甲○○
卯○○
癸○○
丑○○
兼 共 同 己○○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戊○○
辛○○
壬○○
子○○
右四人共同 范光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朱渭陽律師
被 告 乙○○○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就地整修重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