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02號
CHDM,114,簡,60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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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証鍵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368、15369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75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証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証鍵於本院訊問 程序時之自白」。
二、被告前因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89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915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17號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檢察官於起 訴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 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 衡其前案中有與本案所涉犯罪均屬竊盜之同類犯罪,顯未思 悔悟,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 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 ,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獨自 及共同與同案被告賴文藝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 ,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 又與賴文藝共同以踰越安全設備方式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 雖未遂,但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甚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 、竊取物品價值、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各次犯罪之情節 類似、手法同一、行為次數2次既遂及1次未遂、行為時間間



隔約2月、危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被告就㈠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與賴文藝共同竊得自用小貨車 1輛,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曾素珍之子謝沂良,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紙(偵15369卷第119頁)在卷可參;㈡附表編號 2所示犯行,竊得自用小貨車1輛,業經被害人鄭學良尋獲領 回,此有調查筆錄、刑案照片(偵15368卷第163至167頁、 第279至281頁)等件附卷足憑,是被告就其本案所為犯行, 已無保有任何不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毋庸再予諭知沒收前揭部分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黃証鍵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黃証鍵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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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