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盛然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因共同被告李政諭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由本院先行辯結被告許盛然部分在案,玆因被告李政諭到案後
,與被告許盛然供述不一致,而有應一同審結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並訂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