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9號
CHDM,114,單禁沒,49,202504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114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
筒1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113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28公克)、摻有海洛因之注射
針筒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
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透明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
.0928公克)、內含白色粉末之注射針筒1支,經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2年8月
2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90號、113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
40007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