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5號
CHDM,114,單禁沒,3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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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昇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2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昇薇(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釋放出所
,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
可稽,堪認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視同毒品,併
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 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一),送驗淨重:0.8490公克,驗餘淨重:0.84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06號鑑驗書(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3號第4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 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二),送驗淨重:0.1177公克,驗餘淨重:0.11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757號鑑驗書(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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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