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皓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
35、36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壹公克
,含包裝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殘
渣袋肆個、注射針筒參支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3
年度偵緝字第35、36號被告洪皓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殘渣袋4個、注射針筒3支及玻璃球吸
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5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
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1公克
,含包裝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
殘渣袋4個、注射針筒3支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2年3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306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