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39號
CHDM,114,交簡附民,3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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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蔣昌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律師
被 告 曾建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7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
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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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