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60號
TPDV,105,訴,3560,2017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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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0號
原   告 張天鳳
訴訟代理人 李仲政
被   告 謝樹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1日上 午11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再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 ,依被告謝樹人聲請通知簡維新到庭為證人。
三、兩造倘有任何事證,請惠於106 年9 月18日具狀提出,並請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76 條、第447 條相關促進訴 訟失權效之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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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