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84號
CHDM,113,附民,18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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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周宗輝

林庭羽



被 告 賴易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易昌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周宗輝等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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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