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順博
選任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
4年1月21日所為之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順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梁順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在案,並
114年2月4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41頁)。上訴人雖於114年2月24
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