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74號
CHDM,113,訴,1074,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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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淑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淑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淑菁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人於同年月
27日提起上訴,惟該聲明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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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