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3年度,18號
CHDM,113,易緝,18,20250408,1

1/4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兆洋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7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兆洋犯如附表除編號32(病患楊聯芳)、41(病患羅月嬋)、
51(病患謝恢福)以外所示之罪(共66罪),各處如附表除編號
32、41、51以外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伍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沒收。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編號32、41、51),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許兆洋(原名許元興)係設址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 12樓之3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康展公司)、允 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悅展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聘僱如附表仲介欄所示之人擔任公司業務人員,以仲介、 招攬病患客戶代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農民健康 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等為業。許兆洋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 (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 心障礙給付金額之3成,得款後許兆洋再與仲介之員工朋分 。顏精華(已經本院另行審結,目前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審理中)係址設南投縣○里鎮○○路0號埔基醫療財團法 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基醫院)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填載診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印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 能診斷書」、「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為其附隨業 務。
二、許兆洋及附表除編號32(病患楊聯芳)、41(病患羅月嬋) 、51(病患謝恢福)以外仲介欄所示(除許兆洋以外)之人



,均深明病患客戶能否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農民健康保 險身心障礙給付之關鍵,係診斷書內容之記載,其等為使客 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獲得給付,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許兆洋覓尋願意配合之醫師。嗣許兆洋結識埔基 醫院之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後,兩人於顏精華到埔基醫院任 職後至民國102年1月2日前間某日約定:如為許兆洋公司員 工仲介就診之病患,顏精華願以異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 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次,期間約6月) ,許兆洋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 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供顏精華登載在該 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許兆洋則支付每件新臺幣( 下同)1萬5千元作為酬勞。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附表除編號32(病患楊聯芳)、41(病患 羅月嬋)、51(病患謝恢福)以外仲介欄所示之許兆洋、其 餘公司業務人員,分別覓得附表除編號32(病患楊聯芳)、 41(病患羅月嬋)、51(病患謝恢福)以外所示有申請勞工 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需求之病患客戶 (其中除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等5人 另為判決外,黃家鎮、謝派因死亡而為不受理判決外,其餘 之人均已另為協商判決、簡易、或簡式判決,或業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經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給付後, 其等病患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其中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 游俊源、黃清福、黃家鎮等6名病患則係分別可預見自己所 患疾病或所受傷勢,或尚未達到得以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如欲領取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可能需在該失能診斷 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填載更嚴重之失能程度之不實事項, 方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 付之要求,進而詐領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為求取得勞 保局給付款項,竟分別基於縱令該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 斷書填載不實而向勞保局詐得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亦 不違背本意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不確定故意,分別與上開許兆洋、附表所示仲 介欄之其他人員、顏精華為犯意聯絡),由各仲介人員帶至 埔基醫院顏精華診間,表明係許兆洋之客戶後,顏精華即以 寬濫之標準為形式上診察,病患則或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 。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錄後,許兆洋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



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交仲介帶給顏精華將該不實內容登載 於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足 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審核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之正確性及 埔基醫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許兆洋或其餘如附表除編 號32(病患楊聯芳)、41(病患羅月嬋)、51(病患謝恢福 )以外仲介欄所示之人員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 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後,由埔基醫院逕寄勞 保局審核,致勞保局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而核付如附表除編 號32(病患楊聯芳)、41(病患羅月嬋)、51(病患謝恢福 )以外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金額予各該病患(其中編號16病患鄭采歆因已停保,而遭拒 絕賠付;各共同正犯人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內 容、勞保局賠付等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又上揭各該曾更 名者,除通訊監察譯文為求真實仍保留舊姓名外,其餘均僅 稱新姓名)。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許兆洋(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37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 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時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0-17、22 至24、37頁、本院調卷卷一第199-204、214-216頁、本院易 緝卷第108、375-379頁),核與本案康展、允安、悅展公司 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證人即共犯陳銘琦、許禾翔(原名許 建偉)、陳宛妊、廖睿城、陳婕瑜、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 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 御烽、賴傑茗以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㈠證人即共犯陳銘琦




  其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1年起至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洋。 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跟客戶聯繫拿資料協助送件申請理賠 。有跟客戶一起去過醫院,公司沒有人可以帶客戶去時,會 要求我們業務帶客戶過去。②公司有專門的人在陪客戶看診 ,是誰我不清楚。③公司有告知要帶客戶去看公司指定的醫 師,我有帶的就是顏精華醫師。④我曾與客戶一起進入診間 。⑤病患林進丁是我招攬的,對病患林義照、林育洲、尤金 緞有印象,病患宋依紋、黃相賓、謝恢福、謝人豪、蕭文凱 、高詩婷都是我的客戶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63-167 頁)。
 ㈡證人即共犯許禾翔:
  其於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洋。 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到醫院發傳單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 司,不用陪客戶去醫院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74-173 頁)。
 ㈢證人即共犯陳宛妊:
  其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從98年底開始,期間有 留職停薪,100年間復職,做到104年2月。工作內容是招攬 業務,後續的事情都是公司處理,但我們業務還是要聯絡客 戶收資料。②對病患張仲能有印象,我把客戶張仲能帶去給 顏精華,是公司的作業流程,是公司高層評估的,但我忘記 高層是誰。③對病患杜德陵、徐綵晴都有印象,是公司安排 他們去埔基醫院。④病患楊聯芳、林遠福都有印象等語(見 他字1742號卷六第152-155頁)。
 ㈣證人即共犯廖睿城:
  其於偵查中供稱:我自101年9月到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洋。 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找客戶。我拉來的客戶,誰帶去醫院 開診斷書,公司會有人安排。我的薪水是客戶繳給公司錢的 3分之1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22-124頁)。 ㈤證人即共犯陳婕瑜:
  其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工作內容 是業務、招攬客戶。②對病患林宏在、陳貴燕都有印象(見 他字1742號卷六第144-146頁)。
 ㈥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
 ⒈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①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何時開 始不記得。工作內容是許兆洋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許 兆洋認為需要陪客戶去醫院,我就會陪著去。我不用去醫院 發傳單、招攬客戶。②許兆洋認為需要,我就會陪客戶去開 失能診斷書,許兆洋會開小紙條讓我帶去給醫生看,許兆洋 有開小紙條要給顏精華醫師,我有交給顏精華醫師(見他字



1742號卷六第127-129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及悅展公司業務主任, 工作內容為替人調解車禍及客戶受傷的保險理賠。我們公司 都是幫客戶向勞保局、各家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見本院 調卷卷三第116頁)。②公司客戶是自行去醫院開發招攬;幫 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勞保局、保險公司 核付給客戶實際收到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見 本院調卷卷三第119、120頁)。③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 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 ,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許兆洋批示,由許兆洋 開立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顏精華、 聶維良,將許兆洋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公司配合之醫師顏精華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均 依許兆洋的病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我 有持許兆洋預擬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顏精 華醫師認識許兆洋的字跡(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17頁、第122 -123頁)。④公司有教育課程,是許兆洋召開,若許兆洋不 在時,秦秀慧亦會開課,大約每個禮拜1次,有從事幫客戶 保險理賠之主任、專員等職務人員要參加。一開始是吳丞偉 教導我,再來就是每個禮拜1次許兆洋之訓練課程(見本院 調卷卷三第119頁)。⑤客戶看診科別由公司主管許兆洋指定 ,公司會替客戶選擇、指定看診科目及特定醫生,因為那些 醫師有跟公司配合,可以依公司需求開立診斷證明(見本院 調卷卷三第121-122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有持許兆洋給我的紙條陪 客戶至醫院診間,請醫師依照紙條內容開立失能診斷書(見 本院調卷卷三第141頁)。②許兆洋請我將紙條交給醫師,就 是要給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2頁)。 ㈦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秦秀慧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1年開始到104年2月受雇於許 兆洋。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幫客戶請領保險。②公司會指 派陪客戶開失能診斷書的人,會去的人是許兆洋及5樓助理 ,助理有周苡軒、林怡岑等人。③病患鄭采歆是我招攬的, 也記得有客戶即病患許西池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38- 141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原為允安公司)業務 協理(公司負責人是許兆洋),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 ,服務顧客向勞保局、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 取給付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公司再 以其中30%至40%作為我的薪資。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顏



精華醫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 證明書向勞保局申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 第146-147頁、第148頁)。②每週一、三、五早上9點10分要 進公司。教育訓練上課時間是上午10-12點,由老闆許兆洋 召開,並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天受訓,全部業務 人員都要參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8頁)。③我們接案件後 ,病患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 ,以評估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 請給付的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第 149頁)。④是公司指定給顏精華醫師看診的,開立診斷證明 書由老闆許兆洋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開單」指開 立殘廢診斷書。許兆洋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 我們轉交給客戶,客戶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見本院調卷卷 三第149、151-152頁、第161頁)。⑤公司內部所有流程都是 許兆洋指揮、指示、教導的,業務人員都知情(見本院調卷 卷三第160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在康展公司擔任協理,職 務內容是業務,業務範圍是開發客源、帶客戶看診、拿診斷 證明書、申請理賠的送件(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頁)。②開 立失能診斷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 好客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 闆許兆洋,許兆洋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 號碼,還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我只有帶客戶去顏精 華醫師那邊開失能診斷書。會特定找顏精華醫師是許兆洋指 示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頁)。③並非每個客戶都住南投 ,但都帶去找顏精華開診斷書,我有想過有點奇怪,但因為 公司指示,我只好照辦;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顏精華 ,我是覺得有些確實不符合(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165頁 、第168頁)。④我們會向客戶抽取保險給付金額25%至35%, 原則上是30%,公司收到後扣除一些成本支出後,我可以分 到40%(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5頁)。
 ⒋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許兆洋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醫 生作參考,上面寫客戶名字、看診號碼;客戶要開診斷書時 需要帶許兆洋開的單子,單子有時候是助理交給客戶、有時 是業務交給客戶,再由客戶交給顏精華。要帶病患給顏精華 看是許兆洋決定(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30-231頁、第240-241 頁)。
 ㈧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劉沛珍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止,做了 約2、3年。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客戶。②對病患潘慈林、林



淑櫻有印象,我有負責跟病患陳旭琦聯絡在醫院碰面,至於 其他病患簡榮震、簡滄洲、劉仁銓,則沒有印象等語(見他 字1742號卷六第157-159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在康展律師事務所(康展公司)擔任 律師助理,工作內容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 理賠,並為允安公司、悅展公司及康展公司業務主管,於97 年1月從專員開始做起,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 。公司老闆是許兆洋,上一層主管是秦秀慧。公司的教育訓 練由許兆洋召開,每個禮拜一早上10點到12點,1週1次,由 許兆洋主持,除了法務跟會計以外都要參加(見本院調卷卷 三第170-173頁)。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勞保局核付金額的 30%,車禍案件有酒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 30%,沒有成功就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3頁)。③我 們公司所謂「開單」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 要先跟許兆洋報告(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5頁)。⑤康展公司 104年1月份人員收入績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 」,「成本」欄位所載2925、26095、26257、25292,合計8 0569等數字,有的是支付醫師的成本(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 7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康展公司有分顧問公司及律 師事務所,我擔任律師助理,在康展顧問公司則擔任業務。 業務內容是幫客戶辦理車禍、職災、勞資爭議及保險理賠(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0頁)②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失 能診斷證明,其他的醫生則沒有,許兆洋會手寫1份要開勞 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 本就是30%(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0頁)。③我們有1個收入績 效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 我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 件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 以確定確實有給顏精華佣金。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 還包括介紹費5%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 存證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1個審級)5至6萬元(見本院 調卷卷三第180-181頁)。
 ⒋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查中有說許兆洋會拿1份手寫要開 勞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 面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見本院調卷卷一 第256頁)。
 ㈨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林怡岑
 ⒈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允安公司是經營幫客戶向勞保局申請保 險給付理賠的業務。我在101年12月進入允安公司擔任行政



助理,後來在103年9月時,擔任公司(已更名為悅展公司) 專案主任。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往 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老 闆許兆洋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證明書,將診斷證明書帶回 公司。申請勞工保險部分,大部分均由病患客戶自行郵寄申 請理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4-185頁)。②向勞保局申請給 付之診斷證明書都是經由老闆許兆洋先將診斷證明書範本交 給我後,由我帶同客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 定醫師再依照許兆洋之診斷證明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 的診斷證明書,再交由我帶回公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有配 合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給我的,只有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 顏精華1人(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5頁、第189頁)。③每次「 開單」都是老闆許兆洋有將診斷證明書範本給我,才去開的 。我有持許兆洋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及內有日期、客戶姓名 、老闆許兆洋簽名的便條紙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本院調卷 卷三第190頁)。④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上病症 之嚴重性,例如客戶即另案被告陳淑卿(更名為陳楷勻,以 下稱陳楷勻)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輪椅或使用 任何拐杖等輔具。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也能自行步 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體況與顏精 華醫師診斷不一致。104年1月7日老闆許兆洋指示我帶陳楷 勻去埔基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間看診 。當日我陪同陳楷勻去接受顏精華看診時,保險公司理賠人 員也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話詢 問老闆許兆洋,許兆洋叫我趕快將許兆洋的範本拿去給顏醫 師看,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勢時 ,忘記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 我覺得顏精華醫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展公司給他的酬傭,才 會配合開立不符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9 1-192頁)。⑤公司向客戶收費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代 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7頁)。 ⒉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知道陳楷勻從顏精華醫師那 邊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 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②許兆洋都 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就 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顏精華10次以上 。顏精華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 後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 去的手寫診斷書,都跟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一樣(見本院調 卷卷三第199頁)。




 ⒊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顏精華診間 ,陪她去給顏精華看2次。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 ,她有穿背架,她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見 本院調卷卷三第294-300頁)。②我帶陳楷勻去看病,有帶1 張診斷書及沒有寫字的黃紙條給顏精華參考(見本院調卷卷 一第289頁)。
 ㈩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張伯東: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工作內 容是接洽客戶、送單,送單就是把收來的資料送到保險公司 ,勞保的部分因為醫院會直接處理,我們都不用寄等語(見 他字1742號卷六第134-135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供稱:①我大概於98、99年底由許兆洋面試後進 入康展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的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 、帶客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勞保局申請保險理賠 。副理以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 時間,上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4-20 5頁)。②康展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皆表示 不替客戶申請醫療、住院給付,而是針對客戶不會的進行辦 理,所提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 認定空間不一,而醫療住院給付是死的價錢,合法可以申請 的。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我的 薪資是扣掉開支後的25%(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5頁)。③替 被保險者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 的。我將客戶招攬回來後,就聽從公司指示將客戶帶到公司 所指定的醫院及特定門診。我都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 並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 我會再交給醫師。看診前我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 醫師反映身體病痛(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6-207頁)。我向 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許兆洋看,之後 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我就帶著這些 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就是所謂的「開單」,醫師就 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展公司之客戶。陪客戶看診時,我會陪 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會 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我會拿公 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所寫來開 診斷書。顏精華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為之。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7頁、第209-210頁)④我所帶同看診 之客戶均限定於特定醫生,埔基醫院是顏精華醫師,這都是 公司指定及許兆洋公布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1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許兆洋會給我1份紙條,紙



條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 我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埔里基督教醫 院、中港澄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 定症狀及部位的診斷書,去埔基醫院固定都是給顏精華看診 ,並都由許兆洋統一發布。埔基醫院固定是顏精華醫師(見 本院調卷卷三第214頁)。②找顏精華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 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 透露來意,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 了(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5頁)。③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 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5%給我(見本院調卷卷三第 215頁)。④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我打 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 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 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 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 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6頁 )。
 ⒋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公司的方法就是到時候拿紙條進去 給醫生(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07頁)。②我在偵查中說醫生問 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來歷,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 ,醫生看到就知道等語是正確的。我帶客戶進去診間,就是 透露今天要開診斷書,把紙條交給醫師,紙條有寫名字,要 註明是誰寫的這樣子(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14-315頁)。 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吳丞偉:
 ⒈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悅展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容為 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 1個月召開3次。由許兆洋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許 兆洋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勞保局或保險公司之給 付。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 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0頁、第 222頁)。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公司指 的「開單」是指開立診斷證明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 ,許兆洋會詢問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我有拿 許兆洋預擬的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 一定會寫,一切由醫師決定(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4頁)。③ 公司申請勞保給付等都是許兆洋指揮、指示及教導的(見本 院調卷卷三第229頁)。
 ⒉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是悅展公司的業務 ,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 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的



10%當獎金。②我有帶客戶即案外人李文欽去埔基醫院找顏精 華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 有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 沒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顏精華,第一次我 有帶慈濟的診斷書及X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 刀,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 。李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顏 精華開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 富邦及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埔基醫院做神經傳 導檢查,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 查出來這2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勞保局才理賠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3-235頁)。
 ⒊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有接受許 兆洋上的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21-322頁)。②是公 司老闆許兆洋決定要帶客戶到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公司都 叫我們去埔基醫院開失能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25-32 6頁)。
 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陳御烽: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年初至104年2月間受雇於許 兆洋。工作內容是業務,就是找客源,看客戶是否有開刀及 送文件。②對病患曾應欽有印象,我有介紹曾應欽去看顏精 華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48-149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工作內容為找有 開刀或車禍的客戶,問他有無申請保險理賠,然後再幫他申 請保險理賠。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公司客戶是到 各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 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8-240頁)。②公司指的「開 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許 兆洋報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許兆洋預擬 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 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43頁)。③103年12月6日跟姐姐吳小 樺說明做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 差不多要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 的成本」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 之後理賠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萬的成本(見本院調卷卷三 第246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幫 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 拿到3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 ,每星期至少1次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2頁)。②



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年紀比 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4頁)。③客 戶如果腦傷就帶去埔基醫院,由老闆指派處理。如果是第一 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記載老 闆許兆洋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交給醫師,或者 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如果是要開診斷 書的日子,許兆洋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在上 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言障礙 」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一些事 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帶病患大約6到8次 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證明書。診斷書上加註的病症 都是由許兆洋自己親手寫。我有拿資料給醫生,但沒有教病 患怎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見本院 調卷卷三第256-257頁)。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客戶 可以開診斷書,通常是許兆洋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紀錄 ,我會去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許兆洋會跟我確認病患 的病情,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證明書註明病患病症,由我 轉交給醫師,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二日拿給我。103年11、1 2月前舊員工都知道這個作業程序(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8頁 )。⑤我只知道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或 明寫給醫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9頁)。⑥所謂的與醫師打 理好是指原本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證明 ,但許兆洋支付醫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 開立診斷證明,讓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見本院調卷卷 三第260頁)。
 ⒋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擔任許兆洋公司的業務,業務員 在公司有接受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2頁)。②病患 客戶會去找顏精華醫師是公司指派的(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 4頁)。③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 偵查中說「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指派特約醫師 ,叫我們帶過去,我們就照做。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 要2萬元,要扣掉2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師的關係,我不清 楚(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9-340頁、第344頁)。 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賴傑茗:
 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 洋。工作內容業務,負責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陪客戶 去醫院。如果客戶說不知該如何跟醫生講,我會陪客戶進診 間。②開失能診斷書時,我要陪同客戶一起,由我向醫生表 示要開失能診斷書。③病患林素霞、謝茜耘、唐銓鴻、林丞 弘、黃建華林宥翔、蔡淳希都是我的客戶。④針對不同病



患都會推薦去看顏精華,是公司這樣說。但對於公司在台中 ,顏精華在埔里,我在工作時也覺得奇怪,但想說是領別人 薪水的就照做。⑤我遇到的情形是客戶如果不遵照公司的建 議去看顏精華,就不會有後續的處理,也不會看其他醫生, 也不會送申請書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69-172頁)。 ⒉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專員。我於102年1 0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 地區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公司有從事教 育訓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公司業務員向客 戶告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 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2至3成 ,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62-264頁)。②公 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 是否要開單,我有拿許兆洋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付醫 師照單填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67頁)。③我有教導客戶裝 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特定醫生 ,是老闆許兆洋指派的;帶往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診是老闆 許兆洋指派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1-272頁)。 ⒊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於102年10月間進入康展 公司,由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