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58號
CHDM,113,易,135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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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
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楊金雯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7行關於「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為「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各別犯意」。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金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見本院卷第143頁)」。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
之規定者,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
  被   告 楊金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金雯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並於111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本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3年4月25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以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
玻璃管吸食器內,並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46
分許,楊金雯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金雯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113L06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紙 被告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3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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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