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36號
CHDM,113,原訴,36,2025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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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智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智仁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智仁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考量被告涉案情節,
並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所犯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宣
判,處有期徒刑9月,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
因尚存,經審酌上情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利益、司法追訴之
國家、社會公益暨保全刑事審判、執行進行等節後,認羈押
之必要性依然存在,故裁定被告自114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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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