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8號
PTDV,114,補,23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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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李韋萱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張嘉琪律師
謝孟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俊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屏東縣東港鎮三隆段117、118、121、122、127
、128、129、135、137、138、139、140、145、726、727、
728、729、730、731、732、735、736、737、738、739、74
0、742、743、74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
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其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如有他
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並按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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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