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永振
林彩霞
陳煜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劉娟如、林長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
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4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