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3號
PTDV,114,補,143,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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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
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國再易字第5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
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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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