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7號
PTDV,114,聲,37,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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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禾秦

相 對 人 潘家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家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
年度簡上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7
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7
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因故未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因而致一造辯論判決,為確認當
庭法官諭知之意旨及對造之陳述內容,以充實上訴理由,爰
聲請交付原審及上訴審所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其聲請交付其未到庭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
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聲請人另聲請本院準備程序錄音光碟部分,聲請
人既係因未到庭而聲請錄音光碟,然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聲請
人既已到場,對於當日過程應已全程知悉,依其聲請理由,
自無必要,故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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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