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聖鈞(原名:方朝瑋)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方聖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3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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