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夏良宙(財團法人戈福江先生獎助學金紀念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戈福江先生獎助學金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6、9、1
0、11、12、13、14、1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戈福江先生獎助學金紀念基金會於
民國73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登記處於74年1月9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9冊第8頁第183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因主事務所變更,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移轉至本院,經本院登記處於114年2月14日辦畢變
更登記(登記簿第37冊第3頁第764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
111年11月10日召開第10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
程第4、6、9、10、11、12、13、14、16條(詳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農業部114年1月2日農牧
字第1130729928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法登他字
第17號法人變更登記(移轉登錄)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農業部
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其對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無意見
等語,有農業部114年4月18日農牧字第1140215015號函在卷
可憑。查財團法人戈福江先生獎助學金紀念基金會此次修正
捐助章程第4、6、9、10、11、12、13、14、16條,主要係
因其主管機關已由教育部改為農業部,而將上開條文內關於
「教育部」之用詞改為「主管機關」,經核與財團法人法之
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
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