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4年度,231號
CPEV,94,竹北簡,231,2005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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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5,400元,尚不足4,400元,經本院於 民國94年8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4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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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