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5,400元,尚不足4,400元,經本院於 民國94年8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4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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