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李鳳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