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邱富興
原 告 邱望興
被 告 邱松英
被 告 邱富松
被 告 邱富梅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2人之應繼分比例各5分之1計算為新台幣(下同
)1,611,576 元(836,554元+332,200元+442,822元=1,611,57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0,4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