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文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文英(女,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於114 年1 月17日死亡
時之當地主管機關,而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經聲請人查詢後
不明,但依屏東縣長治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顯示,被
繼承人尚有陸籍子女,又被繼承人為榮民眷屬,其死亡後尚
遺有郵局存款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保管,為保障聲請人之權利及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爰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長治
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及調查表、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影本、有名無主遺體及遺產之處理流程圖等件為證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屏東縣長治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調查表所示,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有第一順序繼承
人即被繼承人之陸籍子女陳輝、肖蘋尚存,且查無渠等人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
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陳輝、
肖蘋可得繼承,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