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8號
聲 明 人 徐秀玉
聲 明 人 葉淑滿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徐秀玉係被繼承人徐福成(男,民國32年8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市○○○路00○0號)之子女,聲明人葉淑滿為被繼承人之配
偶,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聲明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徐福成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