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69號
PTDV,114,司票,269,202504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廖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所提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惟聲請狀之訴訟標的、聲請裁定事項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部分,金額均記載為3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
是否相對人已部分清償,上開本票1紙僅請求30,000元。聲
請狀金額如係誤繕亦請具狀更正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故
請釋明系爭本票1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
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
、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