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61號
PTDV,114,司票,261,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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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親迪


相 對 人 賴立羲即賴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30日 847,3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CH448982 002 112年8月30日 95,4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CH448983 003 112年7月30日 13,000元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30日 CH448984 004 112年7月23日 70,000元 112年7月23日 112年7月23日 CH448986 005 112年8月30日 6,0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CH448987 006 112年11月15日 1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0 007 112年11月15日 329,1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1 008 112年11月15日 13,997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2 009 112年11月15日 36,24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3 010 112年11月15日 355,8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4 011 112年11月15日 781,789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6 012 112年11月15日 117,968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7 013 112年11月15日 894,07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8 014 112年11月15日 57,21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CH448999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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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